关于授予雷琳天同志“人民满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6-03-28    来源:   作者:   

 
(2016年3月24日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沾益县人大常委会按照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于9月至11月对任命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述职评议,经过初评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雷琳天同志优秀率为100%。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雷琳天同志自2013年3月任县民政局局长以来,紧紧围绕 “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民政工作职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断加强学习,认真依法履职,虚心接受监督,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突出重点,狠抓试点,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为构建和谐沾益做出了积极贡献,沾益县民政工作在全市综合考核中名列前茅,得到各级各部门的肯定和表扬。
    根据《沾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述职评议对象‘优秀’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含百分之八十五)的,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经主任会议提请,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决定:
  授予雷琳天同志“人民满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荣誉称号。

 

上一篇:沾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沾益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
下一篇:沾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沾益县水洞山水库工程项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

分享到: 收藏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149号